恶意抢注商标后的处理方法包括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而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规定的,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法律分析
恶意抢注商标后的处理方法包括:
1.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拓展延伸
商标注册后如何应对恶意抢注?从商标局和评审委员会两个角度分析。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在商标注册后,如果遭遇恶意抢注行为,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因此,从商标局和评审委员会两个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应对恶意抢注。
商标局角度: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应对恶意抢注行为,包括发出异议通知、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宣告该商标无效等。如果商标局发出异议通知或宣告该商标无效的决定,被恶意抢注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提起诉讼。此外,商标局还可以通过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来发现恶意抢注行为,及时采取措施。
评审委员会角度:
如果商标局已经核准了商标注册申请,但被恶意抢注方认为该商标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在收到核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评审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该商标确实侵犯了被恶意抢注方的权益,将做出宣告该商标无效的决定。此外,评审委员会还可以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对商标进行审查,及时发现恶意抢注行为,采取措施防止其发生。
恶意抢注行为不仅会给企业带来损失,也会给商标注册申请的公平性带来影响。因此,在商标注册后,企业应采取措施防止恶意抢注行为的发生,并及时应对恶意抢注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相关处理方法包括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三个月内或五年内提出异议或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因此,恶意抢注商标的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二十七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