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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伤残鉴定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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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枣庄市伤残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二、枣庄市伤残鉴定的办理材料

1、个人书面评残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事处)书面意见

3、档案材料

4、伤残原因记载

5、医疗档案

6、身份材料

7、退役军人身份材料

三、枣庄市伤残鉴定办理的法律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四条: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十条: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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