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应当以军事、文化、社会为保障。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活动的证据;
4、为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机关、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的行为,不得向危害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条
工作应当坚持总体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构建体系,走中国特色道路。第三十七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涉及的行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法律法规和;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的其他职权。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的责任。